郑州大学体育学院会议(培训)费管理办法
郑体院财[2018]12号
(自2018年7月26日起印发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会议(培训)费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节约培训费支出,参照《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豫政办〔2016〕169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7〕46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会议(培训)是指由学院举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及非营利性培训,包括全院性大型专项工作性会议、承办上级安排的会议或培训、学术研讨会(交流)、专业协会年会、评审会和各种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干部培训等。学院及各部门召开的日常工作性会议及培训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第三条 会议(培训)组织者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培训)数量,规范会议(培训)费管理。
第四条 学院会议(培训)费执行预算管理,纳入学院预算,单独列支,明确会议(培训)项目、会议(培训)内容、代表(学员)人数、开支明细和资金列支渠道。
第五条 学院举办的会议一般需在校内召开,原则上不到校外召开。
第六条 学院开展的培训,首先选择在校内进行,确需到校外培训的,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干部网络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干部培训基地(机构)、高校培训分部等其他培训机构来承办。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师资费(专家劳务)、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纸笔等办公用品、医药费。
(一)师资费(专家劳务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和项目评审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评审专家的劳务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会(培)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会(培)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场地费是指用于会议(培训)的会议室和教室租金。
(五)资料费是指会议(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
(六)交通费是指会议(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及统一组织的与会议(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会议(培训)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会议(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加会议(培训)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按照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八条 除师资费(专家劳务费)外,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为控制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项目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会议费 |
280 |
100 |
20 |
400 |
培训费 |
一类 |
330 |
140 |
90 |
40 |
600 |
二类 |
330 |
120 |
70 |
30 |
550 |
三类 |
240 |
110 |
70 |
30 |
450 |
一类培训是指培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正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培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培训人员主要为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30天以内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学院内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含培训),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对外承办的会议(不按培训),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项目评审、论证等小型会议确需延长会期的,在预算申报特别说明。承办会议或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或参培人员的10%以内。
第十条 师资费(专家劳务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按以下标准执行(税后):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专家劳务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院的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劳务费、讲课费领取时,要注明专家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银行卡号、开户行、金额。原则上转入本人的银行卡。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举办的会议(培训)应优先使用学院内部会议室,学院内部会议室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到政府定点酒店召开,不能在定点酒店召开的,在不超出会议(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的前提下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应在学院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三章 预算和报销
第十二条 学院会议(培训)费执行预算申报制度。学院预算安排的会议(培训),由各单位、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交立项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因突发性、临时性工作召开会议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程序报批。校内各类科技项目、教研项目组举办(含主办、承办)的会议,经举办者提出申请,由相应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举办会议(培训)的单位、部门如需收取会务(培训)费,应在综合定额范围内,根据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测定收费标准,须按学院规定到财务处办理收费手续。收取的会务(培训)费应及时交财务处入账,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使用税务票据涉及的相关税费支出由承办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会议(培训)结束后举办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培训)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和未经审批的会议(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培训)列支顺序为收取的会务(培训)费、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校内预算安排(科研与专项项目安排)的会议(培训)经费。
第十六条 会议(培训)报销应提供下列材料: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会议(培训)审批表》、会议(培训)通知(需加盖公章)、代表(学员)签到表、决算、费用原始单据、电子结算单、会议期间用车协议、会议室租赁协议等支撑材料。
(一)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需一次性集中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二)相关费用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节约资源,提高效益。
(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二)用餐尽量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餐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上烟酒; 严禁在会议(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三)工作会议的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四)不得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发放纪念品。
第十八条 严禁使用会议(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会议(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九条 财务处会同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会议(培训)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召开会议或培训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培训)费的;
(三)虚报会议(培训)人数、天数等报销会议(培训)费的;
(四)违规扩大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培训)费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郑体院[2014]64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会议(培训)审批表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会议(培训)名称 |
|
主要内容 |
|
会议(培训)地点 |
|
起止时间 |
|
参会(培训)人数 |
|
是否有国(境)外人员参会 |
|
会议(培训) 经费来源 |
收取会务(培训)费 |
元 |
上级部门专项拨款 |
元 |
校内预算安排(学院资助) |
元 |
其他 |
元 |
经费支出预算 |
支出项目 |
金额(元) |
讲课费、专家劳务费 |
|
伙食费 |
|
住宿费 |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
其他费用 |
|
合计 |
|
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 |
附表2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会议(培训)决算表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会议(培训)名称 |
|
主要内容 |
|
会议(培训)地点 |
|
起止时间 |
|
实际参会(培训)人数 |
|
工作人员人数 |
|
国(境)外人员参会 |
|
会议(培训) 经费来源 |
收取会务(培训)费 |
元 |
上级部门专项拨款 |
元 |
校内预算安排 |
元 |
其他 |
元 |
经费支出 |
支出项目 |
金额(元) |
讲课费、专家劳务费 |
|
伙食费 |
|
住宿费 |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
其他费用 |
|
合计 |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