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郑体院财[2018]10号
(自2018年7月26日起印发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条 基建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投资效益原则。基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管理原则。项目经费管理从立项到竣工决算,贯穿全过程,整体控制,配套和附属项目尽量纳入主体工程。
(四)资金管理“三算”原则。“三算”指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第二章 基建财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 院长对基建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财务副院长对基建财务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财务处设立基建财务岗位,负责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基建、审计等部门对基建财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财务部门在分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下,对学院基建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二)会同基建部门编报年度基建预算和决算。
(三)参与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四)严格按照预算、合同、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等合法原始凭证和会计资料,办理基建款项的核算和支付工作。
(五)了解学院基建计划,参与基建项目预算论证、招投标和合同会签工作,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六)负责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六条 基建部门(建设项目指挥部,下同)是学院基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基建项目的建设要求、工程预算(概算)、施工过程、决算等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基建投资计划以及学院基建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制定项目资金需求总体计划及分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计划;使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资金的,需根据批复的预算和工程进度,提前向财务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及政府采购计划。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程及资金计划,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核及付款审批手续;从严控制用款进程,确保基建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与有效控制。
(三)按照学院规定,落实基建项目招投标和采购管理工作。
(四)建立基建合同台账,逐笔、序时登记每笔合同的相关信息,做好经济业务的原始记录。
(五)做好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水、电等代垫款项的记录,负责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按月报送财务部门结算。
(六)建立财产物资登记制度,及时登记基建活动中的设备、材料及其他财产物资的收、发、存情况;定期开展财产物资清查,项目竣工决算后,将核对无误的财产物资移交给资产管理部门。
第七条 审计部门是学院基建资金使用审计和监督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基建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监督与管理。
(二)参与基建经济合同的会签工作。
(三)监督审核基建工程变更签字工作。
(二)负责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完整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章 预算和资金结算管理
第八条 学院基建预算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基建预算纳入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第九条 基建项目预算一经学院批准下达后,须严格执行。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编制正式预算调整方案,并严格按照基建审批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条 新建项目开工前,基建部门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学院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文件、总概算及投资计划、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标底造价、施工合同(应列明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及乙方施工工程范围)及相关资料,资料齐全方可付款。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工程建设阶段,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签证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洽商变更量。工程确需变更或签证的,审批手续如下:变更(签证)单项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经项目指挥部会议研究通过后,由主管基建院领导(建设项目指挥长)审批;造价在10万元—30万元(不含)由项目指挥部会议研究通过后,报院长审批;造价在30万元—100万元(不含)的,经项目指挥部研究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指挥部研究通过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基建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一)预付款
预付款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预付款一般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20%,特殊情况需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批。同时,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过程中按规定抵扣。
(二)工程进度款
1.工程进度款依据施工合同、现场监理同意支付凭证、工程进度表等材料,经基建部门、审计部门审核,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2.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含预付款部分),余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过程结算审计后,扣除质保金再行结算。
3.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回的预付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支付。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1.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基建部门审查后,报审计部门按相关程序审定。
3.财务处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4.工程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由承建单位负担,按月据实结算。
(四)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提留。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经基建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填写《基建工程质量验收单》,按合同规定条款办理结清付款手续。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不足抵扣的,则由施工单位负责支出。
第十三条 基建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
(一)单笔支出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监理机构填制工程款支付证书,基建部门初审,审计部门复核,由基建分管院领导(建设项目指挥长)审批,财务处核实,财务分管副院长审批后,办理付款业务。
(二)单笔支出100万元—300万元(不含)的,项目监理机构填制工程款支付证书,基建部门初审,审计部门复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由财务副院长签批。
(三)单笔支出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监理机构填制工程款支付证书,基建部门初审,审计部门复核,财务部门审核,经基建分管院领导(项目部指挥长)签署意见,报院党委会研究审批后,由财务副院长签批。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前,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基建部门应编制《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资料明细表》,应附以下资料: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工程项目竣工三方验收单、设备清单、有关图纸及其他有关资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原则上不得调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房屋建筑、构筑物、场地等大型修缮工程(50万元及以上)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