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郑体院[2013]88号
(自2013年11月12日起印发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院公务消费业务,减少现金支付和控制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河南省财政厅、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加快推进省级预算单位落实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豫财支付[2013]
21号)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郑体院财[2009]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享受发卡行和银联公司承诺提供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四条 学院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它交通费以及学院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属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规定的项目,必须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办理教职员工从事公务活动的借款手续。公务支出原则上应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院统一为每位在职教职工开立一张公务卡,并将持卡人姓名、职称、职务、卡号等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教职工办理公务卡必须由本人亲笔填写《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本人签名字体应与本人日后持卡消费签名字体一致,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身份证时,请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同一面),由发卡行审核确认。
第七条如出现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人事处要及时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要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院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代理银行协商设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进行公务消费。
第九条 公务卡遗失或者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
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条 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消费支付结算时,应当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公务卡刷卡支付交易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持卡人公务消费原则上不得超过信用额度,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在报经学院批准后由持卡人提前向代理银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代理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公务消费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但属于下列情形的,经学院领导审批后,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一)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一次性费用;
(三)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火车费、汽车费、出租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五)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
(六)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对于“(五)”和“(六)”的情况,报销时须填写《未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说明》,经审批同意后,按照学院财务报销程序办理报销业务。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
第十五条 持卡人刷卡消费,在学院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学院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报销业务时,应按照学院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支付交易凭证等。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5个工作日到学院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办理还款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学院公务卡管理人员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报销人提供的刷卡凭证上的卡号、日期、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报销资金由学院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者基本账户,向个人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同意报销的公务卡结算资金,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网上提交代理银行,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并将加盖学院财务印章的“还款明细表”送交公务卡代理银行;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开出银行转账支票,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
第二十二条 学院通过零余额账户或者基本户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可以逐笔支付,也可以定期汇总支付。
第二十三条 “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学院提交代理银行的“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者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收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回单后,将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与相应的购货发票、入库单、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二十五条 报销后发生向供应商退货的,在货款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取出并退回学院。持卡人退款的财务手续按学院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选择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代理协议;组织在职教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有关工作;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还款信息;做好教职工的宣传培训工作,促进教职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私人消费支出(含不予报销费用),由持卡人在代理银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并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个人公务卡挂失或者非学院原因造成报销资金不能及时划转公务卡账户而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应保存好公务消费时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应的发票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公务卡遗失,由个人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补办,并向学院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1.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未使用公务结算情况说明
附件1: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方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附件2:
未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说明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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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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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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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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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 用公 务卡 情况 说明 |
年 月 日 |
商户盖章 |
我公司(单位)暂时不具备刷卡条件,特此证明。 商户盖章: 年 月 日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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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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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业材料费、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2.因商户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需商户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