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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18 作者: 浏览次数:[]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郑体院财[2018]7号

(自2018年7月3日起印发实施)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学院银行结算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有关财会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银行账户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包括基本账户、零余额账户、基本建设账户、工资代发户、其他一般银行账户等。

第二条 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章制度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在公务卡强制目录外且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包括1000元)的,均需通过银行结算办理。

第三条 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现金支票只能由财务处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各单位的同城结算使用转账支票。

第四条 不适用转账支票的异地结算,由财务处通过其他方式付款。

第五条 各部门办理各种结算业务时,在核定的预算内按计划进行支付,财务处不受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

第六条 银行存款账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严禁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七条 各种收付款凭证,必须如实填写款项来源及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第八条 加强对银行结算业务的管理,按规定建立健全银行账簿,逐笔登记银行收付款业务,每月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有出入,要及时查明原因。

第九条 支票和银行印鉴由不同的财会人员负责管理,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并按规定办理业务:

1. 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支票的购买、领用金额,开票日期,用途及领用人等事项。

2. 严格支票的签发程序,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按规定填写日期、收款单位、金额、用途等内容,并加盖和银行预留印鉴一致的印鉴,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支票上的内容一律不得更改。

3. 收到付款单位支票后,应认真审查支票的内容,如:单位名称、有效期限、所盖印鉴、填写金额等是否正确、符合规定。审核无误后,应于当日送交银行。

4. 已签发的支票由领用人妥善保管,不准出租、出借、转让支票。如有遗失,后果由领用人负责。因故没有领用的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处,如不及时交回出现的问题由领用人负责。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领用各种银行票据,妥善保管各种空白票据,使用支票要在支票登记薄上详细登记支票使用情况,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银行存款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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