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体育学院现金管理办法
郑体院财[2018]7号
(自2018年7月3日起印发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使用范围,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是负责全院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院属各部门、各单位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查。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全面负责本单位现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开户银行、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财务处设置专职的出纳岗位,负责现金收付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手工登记现金日记账。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和回避原则,核算同一账套的其他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现金出纳岗位,财务负责人及核算同一账套其他岗位的直系亲属不得出任出纳岗位和专职收费岗位。
第四条 现金收付必须坚持“钱账分离”、“收支两条线”原则,并严格现金收付手续。
(一)出纳岗位管钱不管账(现金日记账除外),会计岗位管账不管钱。
(二)出纳岗位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必须以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核后的支出凭证为依据,并从银行存款中提取,或从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
(三)财务部门收到现金后应给交款人开出正规合法票据,不得以“白条”等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收据替代。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并于收取当日存入单位银行账户。
(四)任何人不得坐支、挪用现金收入。
第五条 学院内各部门在经济业务中取得的现金一律交财务处出纳人员,出纳人员是库存现金的唯一合法保管人。
第六条 财务处库存现金应严格控制在开户银行(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额度之内,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努力减少现金形式的发放和支付,确保资金安全。
(一)财务处库存现金额度的核定,由财务处负责人在上级核定学院库存现金总额范围内根据其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确定,并监督执行。财务处出纳岗位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
除财务处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保留库存现金。因工作需要借支备用金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出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超限额库存现金与当日收取现金收入,当日无法送存银行的,应书面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并最迟于第二个工作日送存银行。
(四)违反上述规定发生各种损失,由出纳岗位或批准的责任人负责。
第七条 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和结算起点,学院与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学院现金开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发放职工(含外聘员工)工资、劳务酬金、奖励福利等各种工资性收入与非工资性收入,支付学生奖助学金及其他费用,一律通过银行代发,不得支取现金。
(二)固定资产购置,结算起点以上的购物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零星办公用品、教学实验材料购置等无法转账结算的,应通过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三)特殊情况确需支付结算起点以上现金的,应说明理由,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提前2天到财务处预约。大额现金支付还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由财务部门报主管财政部门、开户银行审批同意后支付。
(四)职工因公出差车船费、住宿费等原则上通过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确需支取现金而职工自己又无力垫支的,按第八条规定执行。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付可采取现金结算。
(七)结算起点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人行确定,学院执行人行确定的结算起点。
(八)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套取现金,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把关。
(九)不符合规定的现金结算活动,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八条 职工因公需要借用现金,应按借款程序履行借款手续,并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报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
(一)现金借款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差旅费现金借款应在出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冲账;其他现金借款应在三个月内冲账。
(三)因工作需要无法按期还款的,应书面报告财务部门,并按现金借款程序批准后延期。当年借款需在当年结清,不得延期或跨年借款。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还清借款的,财务部门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直到扣完为止。
第九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借支备用金的,应完善备用金的预借、使用和报销的手续。部门借用时应书面申请备用金额度、用途、使用时间,送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备用金,专款专用,并在年底前到财务部门冲账,办理结清手续,备用金不得跨年借支。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日、逐笔、如实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日记账与会计总账相符。
(一)出纳在每个工作日停止对外报账后,必须盘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并核对现金与现金日记账是否相符。如账款不相符出现长、短款,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报告财务负责人。
(二)财会人员在资金核算中一旦发生长、短款问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财务负责人。如确实原因不明、无法处理,原则上应报经财务负责人批准,按照“长款在账务上做 ‘其他收入’入账核算,短款由责任人全额自负”的原则处理。
(三)如属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短款,经党委会研究后报上级财政部门,按上级财政部门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现金安全。
(一)财务部门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财务负责人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提取。
(二)财务处相关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印鉴、钥匙、密码、密匙、票据、现金、凭证、账簿和有价证券等,保管人对所负责的保管事项负责。
(三)大额或经常性收付现金的场所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财务部门到银行存、取现金,须两人以上押送并乘坐学院汽车前往,确保人员和资金安全。金额较大时,需保卫人员陪同。
(四)经财务处同意,部门代收现金时,部门应确保资金安全,并按本办法规定及时交财务部门。因未及时交财务部门造成的损失,由部门经办人员自行负责。
(五)财务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应经常检查保险柜等现金安全保管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密码使用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现金清查和稽核制度,加强对库存现金的管理和监督。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不定期地对现金账目和库存现金进行稽核,检查现金的收付和登记是否符合规定、账款是否相符等。
(一)财务处至少每月查库一次,并做好查库记录。
(二)查库出现的长、短款,比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现金管理,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一)个人私款存放在单位现金保管处(保险柜);
(二)公款私借;
(三)以借据或“白条”等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
(四)挪用公款;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六)编报虚假用途,套取单位现金或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七)利用单位银行账户替其他单位、个人套取现金或转账;
(八)将单位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九)私设“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
第十四条 出纳员工作发生变动,应严格执行账款移交手续。
(一)办理交接时,应当编制“移交清单”一式四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财务负责人)各持一份,财务档案归档一份。
(二)“移交清单”由移交人编制,写明移交的库存现金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接交人根据移交清单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验收,并与现金日记账及会计总账账面金额进行核对,库存现金必须与账面金额一致;监交人须全程在场。
(三)交接盘点后,“移交清单”须经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财务负责人)三方签字并加盖本人印章,以明确各自的责任。监交人负责将“移交清单”交财务档案保管人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因违反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而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未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学院有权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根据情况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现金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