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体院财〔2009〕2号
关于印发《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河南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实际情况,制定《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使用中如遇问题,请及时通知财务处。
附件1:《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贷记卡-即先消费后还款),由院财务部门为职工统一申办,职工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商业银行签订协议。
一、公务卡的适用范围
1、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公务消费(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业务),包括差旅费、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维修费、劳务费等,以及其它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原则上都应使用公务卡支付。
2. 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公务消费,仍采用转账支付方式,持卡人不得自行使用公务卡支付。
二、公务卡的管理
1、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在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属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责任。公务卡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由本人设置密码,只限本人使用。
2、公务卡主要用于部门公务支出结算,但只有经过审批同意的公务支出才可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必须在公务消费的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明确开支用途、金额大小等,不得超范围、超限额开支。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部门经费包干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防止支出的随意性,保证公务消费资金控制在部门包干经费范围之内。
4、公务卡的透支额度由学院与开卡银行统一约定,个人具体额度可查询公务卡基本信息。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本人收取。
5、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6、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单位不予报销相关的手续费、利息等。
7、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时,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院财务部门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
三、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程序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
1、持卡人在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2、持卡人免息还款期为20天-50天,持卡人用于公务消费后,应尽快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相关单据,按照既定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报销,因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丢失造成不能及时还款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部门人员,先办理借款手续,向发卡行还款,然后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冲销其借款。
4、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如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以便于财务部门与银行对账及进行账务处理。
5、持卡人在向财务部门交付报销凭证时,应办理报销凭证登记手续,注明现金消费金额、刷卡消费的金额及时间、公务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号码等,以明确责任,便于提示划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6、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进行还款结算,完成报销程序。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处说明并及早处理。
7、若零余额帐户资金不足以向公务卡帐户还款时,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公务卡消费报销凭证审核后,按照现金方式给予支付,由持卡人自行还款,未及时还款引起的经济责任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四、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1、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院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支出;
(3)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2、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五、本细则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细则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