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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18 作者: 浏览次数:[]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郑体院[2016]74号

2016年12月12日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院内各单位办理报销及借款手续,应当遵循本规定。培训中心、工会等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由其法人单位另行制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报账员必须是我院在职职工或校聘人员,离退休职工、学生和外聘人员不得作为报账员。

第四条 学院经费报销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根据学院党政确定的分工及审批权限,院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的经费审签或审批,并对审签和审批事项监管负责。经费使用部门领导及事项经办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级审批人如因学习、进修、借调、挂职等原因离开学院超过1个月者,可以申请临时变更经费审批人,需向财务处提交书面说明(本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并标明被授权人、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被授权人需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相关管理制度尽职履责,承担相应责任;授权人需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六条 审批规范:所有报销支出事项,必须说明支出用途、事由,并填写经费项目名称。所有经办人、报账人、审核人、审签人、审批人一律用蓝色或黑色水笔在报销单据和标签规定的位置上签字,不准用圆珠笔和铅笔,签名要用全名,不准以姓氏或印章代替,并签署日期。各级审批人在审批经费时,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坚持财务开支标准,同时保证审批的经费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第七条 凡是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要求的支出,需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第三章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和程序

学院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如遇学院政策变化或突发事项必须调整预算的,需按照程序调整或追加预算:(1)未列入当年预算、新增或追加的项目审批,由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10万元以内的,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10万元至30万的,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院领导和财务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3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领导和财务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00万元以上的,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领导和财务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和程序

所有经费报销至少3人签字,不足3人的,需补足3人签字。

)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包干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和程序:

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登封校区包干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和程序:

经办人签字,校区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教学单位包干经费、学生活动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经办人、报账员签字,教学单位副主任审批

(四)科研、教研、思政研究等个人项目经费报销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为经办人的,项目组其他人员加签。

2.单笔支出5000元(含)以上的,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3.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本人项目经费,由部门副职或部门其他人员审核,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校内预算专项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和程序

1.单笔支出5万元以内的,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专项经费分管院领导审批。

2.单笔支出5万元及以上的,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专项经费分管院领导审签,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3.上级部门和外单位拨付专项资金(个人项目经费除外)到账后,相关部门需到财务处办理经费立项手续,其使用按校内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人员经费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

校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校聘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含外聘教师、临时工)工资、绩效、福利、津补贴、“五险一金”等人员经费(使用工会经费的除外)由人事处管理。

1.常规性工资、绩效、福利、津补贴、“五险一金”等,由人事处统一核算、造表,经人事处负责人审核、人事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发放。

2.校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校聘人员、临时工其他津补贴(含实习指导费、论文指导费、评审费、奖金、补助、加班费、值班费、劳务费、辅导员补助等),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各部门(单位)向人事处申报并注明经费支出渠道,经人事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人事和财务分管院领导共同审批后,交财务处发放。

3.个人项目经费支付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评审费等,按个人项目经费报销审批办法执行。

(七)“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报销审批权限和程序

1.因公出国(境)费:经办人签字,外办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院领导审签,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使用项目经费出国(境)的,经办人签字,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外办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院领导审签,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2.公务接待费:经办人签字,接待部门负责人签字,党政办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院领导审签,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3.公车运行费:经办人签字,党政办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签,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4.会议费: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院领导审签,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使用个人项目经费举办会议的,经费报销按个人项目经费报销程序审批。

(八)院领导本人公务支出(个人科研、教研等项目经费除外)报销审批权限和程序

由党政办或分管部门人员办理报销事宜,经院领导本人确认签字后,由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九)除部门包干经费、专项经费、人员经费和个人项目经费外的其他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和程序:

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院领导审签,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学院 大额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需审计部门审核;50万元以上的需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和审计报告;重大支出需委托具有相应质资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报销票据

第十一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报销的发票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发票应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凡报销的发票应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发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列齐全。

1.发票上付款单位名称须填写“郑州大学体育学院”,不得是空白、简写或在“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后面带上系、部门的名称;出差的火车票、飞机票等需要实名制的发票,可以为个人名字。

2.发票上须写明开具日期。

3.购物发票上须详细填写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字迹清楚、不得涂改。若购买物品种类较多无法一一填写,需附由开具发票单位书写的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购物清单;在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的,需附机打购物小票。

4.填写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发票,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5.所有发票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且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名称须与发票领购单位及票面显示的收款单位名称一致,否则视同假发票。

6.所持报销的发票,必须是“发票联”或“付款单位付款凭证”联。

(三)发票所记载的内容均不能进行涂改、挖补、刮擦、使用药水消除等。

1.手写发票金额有误,须由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2.手写发票中文字和数量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开出单位相应的公章。

3.机打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须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四)定额发票需填写付款单位“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和付款日期,并附清单。

第十二条 发票报销的有效期限。

(一)为真实反映学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对取得的发票应及时报账,原则上当年取得的发票当年报销,特殊情况的可以延至次年3月31日以前报销。

(二)国家税务机关对发票使用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业务经办人对发票的真实性负责。

(一)经办人要对取得的发票进行查询,鉴别发票的真伪,定额发票金额在500元(含)、非定额发票金额在2000元(含)以上的,需提供网上发票真伪查询单。

(二)财务处对事前查出的假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因事后审计、稽核查出的假发票,经办人需将报销款项退回学院;对恶意利用假发票套取现金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上报学院纪委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报销业务。

(一)内容填写不全、字迹不清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发票。

(二)数量、单价、金额不明确的发票。

(三)发票金额有错误,或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的发票。

(四)付款单位名称未填、填写有误或填写简称的发票。

(五)经查验后为假发票,或为定期换版已作废的发票。

(六)已超过报销时效期限的发票。

第十五条 各类财政票据的报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借款办理

第十六条 借款人必须是学院的正式职工、校聘人员,其他人员不能借款。

第十七条 省财政规定推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业务。教职工因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须按相关程序审批办理:因公借款在10000元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超过10000元的,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由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借款冲销时,报销的事项、项目来源必须与借款事项、项目来源必须一致。

第十九条 借款事项须在3个月内冲销。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特殊情况须提前向财务处提供由部门负责人签批的书面说明,并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还款期限。无故拖欠借款超过1个月者,财务处先冻结借款人借款项目经费或所在部门包干经费;无故拖欠借款超过2个月者,财务处直接从借款人院内津贴中逐月扣款冲抵借款。

第二十条 根据年终决算要求,原则上在每年的12月10日以后不再办理借款事项。

第六章 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执行《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并作如下补充:

(一)住宿费票据原则上需标明住宿天数、房间数量,如为定额发票或票面未能列明的,需由住宿宾馆出具消费清单或证明,列示住宿起止日期、天数、房间数、价格等信息。

(二)课题组中的外单位人员出差和零星购物需用我院公务卡支付,否则不予报销。

(三)机票、住宿费需采用公务卡或转账支付。特殊情况,到县以下乡(镇)、村出差的,住宿费可以使用非公务卡结算,但需宾馆提供不能刷卡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宾馆联系电话),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审批。否则,学院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四)根据《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豫财购[2015]3号)规定,因公购买机票需按照政府采购公务机票相关要求执行。

(五)我院教职工离开郑州市区参加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安排的脱产学习、培训,超过一个月的,每月报销一次郑州至学习所在地的城市间往返交通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学习期间每天(除节假日和双休日)发放15元补助。

(六)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不符合乘坐飞机的教职工出差,因事情紧急或路途较远(1200公里以上)需要乘坐飞机的,使用个人项目经费、部门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使用公用经费的,由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根据控制“三公”经费的要求,出差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原则上省外出差不得由学院派车或使用私家车。

第七章 物资采购与维护修缮费报销

第二十三条 采购物资款项报销 

(一)物资采购应详细列明需要采购的设备物资清单,包括设备物资的型号、规格、名称、数量、单价和总金额。 

(二)采购物资如果属于国家规定的专项控购商品,必须按规定办理购置专控商品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专控商品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三)购置物品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应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登记手续后,持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四)办理物资采购款项报销时,不能只写“文具一批”、“办公用品”、“维修用品”、“电料”、“资料”、等笼统字样,必须附注明所购物品数量、单价的购货清单,单笔超过1000元的,同时附实物验收人签名的“验收单”,验收人不能为经办人。 

二十 维修款项报销

(一)凡批准用于修缮的费用必须专款用于维修项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修缮经费的使用范围。

(二)设施维修项目竣工并经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开具正规发票,并附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维修维护验收报告等。

(三)仪器设备维修,由维修方出具维修清单,包括更换的零件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人工费的取费标准、取费金额等,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维修款项如果分别以用工费和材料款列报支出,则以材料购货发票和用工费用报销单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用工费用报销单必须如实填报用工人员姓名、用工天数、劳务价格、支付金额和用工人员签名。经办人和验收证明人必须在支付单上签名。严禁以收款收据代替材料购货发票列报维修款项支出。本办法同样适用于水电安装、室内装修、室外装璜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 支付合同尾款须提供付款说明、发票复印件、质保期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八章 学术活动、科研和教研经费报销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承办学术会议的费用,原则上“以会养会”。报销时须提供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支出预算、参会人员签到薄、会议支出决算等材料,会议相关的食、宿、行支出原始票据要一次性集中报销,不得分散、多次报销。有多个部门参与、分别承担任务的会议,所有费用统一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销。

第二十七条 外请专家讲学等学术交流活动所发生的专家交通费、住宿费、餐饮等费用,须一次性报销,不发放差旅补助。

第二十八条 专家咨询费、专家鉴定费等支出,执行下列标准:

(一)国家科技计划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二)河南省科技计划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500元/人天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300元/人天标准执行。

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100元/人个项目,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80元/人个项目标准执行。

(三)其他项目上级有明确文件规定标准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否则,国家级项目参照国家科技计划标准执行,省部级及以下项目、横向项目参照河南省科技计划标准执行。

(四)院级项目结题验收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相关费用由部门管理经费支付,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得支付劳务费、评审费等人员经费。

第二十九条 研究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研究生助研费、专家咨询费、专家鉴定费等支出采取实名制,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一律采用银行卡支付。项目负责人对发放人员的姓名、职称、职务、单位、发放标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假冒领劳务费。

第九章 出国经费报销

第三十条 院内职工因公出国产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行〔2014〕11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国报销时需提供出国批件、邀请函及相关票据、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因公出国(境)预算审批书等相关资料,所有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并经学院外办核实。

第十章 票据丢失

第三十二条 车、船、机票的丢失,由出差人员就丢失车、船、机票的起止地点、时间、票价及原因等内容写出书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程序审批后报销。报销标准如下:

(一)能够提供公务卡或转账支付证明的,按实际票价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二)丢失车票(不包括机票)有同行的,经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同行人员证明,经部门领导审核,并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同行人员的车票面值报销;没有同行的,必须写出情况说明,部门领导审核,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按普通快车硬座报销,不再发放差旅补助。

(三)丢失往返车、船、机票,以住宿费发票的时间为依据计算出差补助,住宿费发票不能证明出差天数的,不发放差旅补助。

第三十三条 购物或住宿、会务等发票丢失,经财务部门证实确实没有报销的,由出具发票的单位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财务处负责人签批后,按以上各类报销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章 款项支付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务卡消费报销时,须同时持有发票和交易凭条(POS小票),要求交易凭条(POS小票)与发票金额一致、单位名称一致。如在网上使用公务卡支付,须持有网上支付的相关截图。

第三十六条 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必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账号及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出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一致;属于签订合同的经济事项,要求合同签订单位、发票出具单位、收款单位三者一致。

第十二章 报账时间

    第三十七条 每周一、三、五报账;寒、暑假期间,每周一报账(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报账;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10日为年终结算时间,不报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执行,原《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郑体院[2016]9号)自行废止,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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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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