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1。也可到 财政部门
户 网站行政政法司子网站( x zzf. mo£. gov. en)政策发布栏查询。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
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
实报销, 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 1 00 元包于使 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 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1 ) 。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 除接待单位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七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
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于使用, 不 再 报销 与 市内交通 (含往返驻地到 机场、 车站的交通费)、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 应 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用。 出 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 半发放。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 据报销。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票据报销 , 列 入“差旅费” 支出科目。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 费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 , 从 当 日 晚 8时 至次 日晨 7 时乘车 6 小时以上的, 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 时的, 可购 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 而未 购买卧铺票的 , 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 票价的 60 % 给予 补助。 可以 乘坐 软卧 而 改乘硬卧的, 不 再给予 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 车, 从 当 日 晚 8 时 至次日 晨 7 时乘车 6 小时以上的, 或连续乘车超过 1 2 小时的, 可 以 乘坐软 卧。 符 合乘坐软卧规定 而 改乘软座的, 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 40 % 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河南省省直机关出差审批表》 (附件2)' 机票、 车票、船票、保险费 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确有特殊原 因不能刷卡消费的, 工作人员需写明 情况, 经单位主要负 责人签字 同意后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原 则 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 单位工资代发户。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 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不 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 自 己或 亲友家里, 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 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 , 由出差人员在 出差 审批表上说明 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其它 实际发生住宿 而无合理原 因, 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 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 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 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 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 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 关,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 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 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 理。
一级预 算单位应 当强 化对所属预 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活动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 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不得接受礼品、 礼金 和土特产品 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 和人员的 贵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 不按规定 报销差旅费的;
( 五) 转嫁 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贵令改 正, 违规资金应 予追回, 并视情况予以 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 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 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 移送司 法机 关处 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 单位按规定 统一开支;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由所在单位
按规定报销。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
项目外,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 或食宿费用 自 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凭会议 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所在单位报销。其中往返会 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 报销 , 会议及培训期 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 准内凭据报销, 单位不再发放公杂费 。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由原单位负责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往返常 驻地与暂驻地城市间交通费及外出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并根 据工作人员实际 驻村天数, 按照每人每天 70 元标准发放生 活 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 天增加 20 元防疫费。 驻村帮 扶期间 不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被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到外省(市、自治区)或中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 项工作的,凭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委、局)公函,按 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 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 门证明,由原单位在省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 住宿费 , 同 时按每人每天 1 00 元和 80 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经抽调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在省内挂职锻炼(含见 习、 实 习) 的, 挂 职锻炼 ( 含见 习、 实 习) 期 间 所发 生 的差旅、
工作等费用由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单位负担。援藏、援疆
于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以外长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巡视、案件查办、 于部考察、活动督导、项目评审及救灾等专项工作的 , 城市间 交通费、 住宿费在省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省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 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可以按标准发给个人包 于使用, 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使用。开展专项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 牵头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不再负担有 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
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三十六条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