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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07 作者: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4/22 10:53:39 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1566

郑体院〔2014〕68号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

关于印发《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3日

附件: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学院实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人员除履行学院请销假审批手续外,根据经费项目类型和出差人职务(职称),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使用部门经费: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本人出差由分管部门院领导审批。

(二)使用科研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经费:项目组一般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科研处、教务处负责人审批;科研处、教务处负责人本人出差,由分管科研、教学院领导审批。

(三)使用专项经费:一般人员由专项经费负责人审批;专项经费负责人本人出差由分管部门院领导审批。

(四)使用公共经费: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差,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部门院领导审核后,由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院级领导出差由学院书记、院长审批。

第四条 审批人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郑州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登记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等级标准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学院副高级、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任务紧急的可以乘坐飞机。其余人员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但若出差路途较远(1200公里以上)、且出差任务紧急的,需在出差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部门院领导审核、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乘飞机。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由学院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超伙食补助标准部分个人自理。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学院免费提供或自带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院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执行,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执行。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执行。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自带交通工具应当从严控制。实际使用学院车辆、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租用社会车辆的需同时提供租车合同(协议)、费用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科研业务中使用自有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车辆全程过路过桥费、住宿费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出差审批表》(见附件2),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须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财务处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执行。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各经费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执行出差审批规定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郑州市区参加会议,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凭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会议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往返会议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执行住宿费限额标准。会议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参加培训、学习、进修、访学等差旅费,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在职教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郑体院党〔2009〕52号)有关规定报销,不发放培训、学习、进修、访学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条 按照组织安排,教职工到郑州市区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工作期间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的规定基本标准减半执行,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本办法报销。

第三十一条 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因公出差,交通工具参照“其余人员”标准执行,但不允许乘坐飞机;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照“其余人员”标准减半执行。学生经批准代表学院外出参加比赛,按照赛会组委会要求统一缴纳的报名费、参赛费、食宿费学院据实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郑体院〔2013〕5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差旅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厅级、正高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其余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宁波

450

33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福建

480

330

100

厦门

490

34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山东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河南

48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青海

500

350

12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20

说明:1.使用部门经费: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本人出差由分管部门院领导审批。2.使用科研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经费:项目组一般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科研处、教务处负责人审批;科研、教学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本人出差,由分管科研、教学院领导审批。3.使用专项经费:一般人员由专项经费负责人审批;专项经费负责人本人出差由分管部门院领导审批。4.使用公共经费:部门工作人员出差,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部门院领导审核后,由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出差由学院书记、院长审批。5. 参加会议、培训的,在审批时同时提交会议、培训通知。

上一条:关于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16年度高校基础条件建设奖补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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