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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4-25 作者: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河南省体育局文件

豫体经〔2019〕7号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

《河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

2019年2月21日

附 件

河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全面提高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防范廉政风险,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体育局系统各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和服务,均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体彩公益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资金、项目配套资金等。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所有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均属于财政性资金。

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具体范围、标准按照河南省当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行为主体,对政府采购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集体决策机制,分设不相容工作岗位,优化工作流程,加强程序约束和合规性审查,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局系统财务部门是局政府采购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局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进行监督,对政府采购业务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加强监督和问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随部门年度预算一起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由本单位预算编制部门提出,应当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上报省体育局审核。

第五条 局经济管理处汇总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后,与年度预算一并报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章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 采购部门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应对照当年“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均应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和服务应合并采购,单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第七条 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支出项目,凡纳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68号)确定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范围的,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办理政府采购计划。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进行采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用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采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或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采购。

第九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限额以下2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2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属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按照网上商城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本着审慎的原则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除了必须具有河南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外,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良好的社会信誉。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公告发布阶段因质疑或投诉导致采购文件发生重大修改的,采购单位应及时更换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整个代理过程中,因质疑或投诉被确认属违法违规的,采购单位应将相关材料及时报省体育局备案,将该采购代理机构列入局系统黑名单。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配合采购代理机构认真编制采购文件,重点确定供应商资格标准、采购需求标准和评标标准。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使用、技术、采购、财务、资产等部门的意见建议。采购单位要通过市场调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要合规、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招标文件不得有歧视性、排他性、指向性规定。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当委派熟悉采购项目背景、采购需求、产品技术参数和招评标业务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采购人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依法依规参与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按标准支付。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采购信息应当按规定对社会发布,其中,公开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答复和处理。供应商向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纪检等部门提起投诉的,采购单位应配合处理好投诉事宜。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价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报局政策法规科技处审核。采购合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质保金。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组织采购、使用、资产等有关部门人员,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数量、质量、品牌、价格等进行验收,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委托第三方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合格方可支付合同价款。质保到期后,应组织质量检查,未出现质量问题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便于查阅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件、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主动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本单位上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查找问题,弥补漏洞,并将自查结果报省体育局备案。局财务、审计、纪检部门根据自查情况适时对各单位政府采购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及相关团体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活动。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解释。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体育局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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