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9/1 11:10:32 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2736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上一条: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下一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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